长绿府发〔2017〕19号 长春市365官方网站 关于印发绿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为防治畜禽养殖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稳步推进、应关尽关”的总体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绿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2017年通过宣传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关闭搬迁的,采取依法强制关闭搬迁。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为实施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二)依法依规、限时完成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排出关闭搬迁时间节点,稳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突出禁养、尊重实际的原则。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建筑物,根据养殖场(户)业主的实际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建筑物可不做强制拆除。否则强制拆除。 三、关闭搬迁范围 按照《长春市365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春市绿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长绿府办〔2017〕53号)文件规定,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为以水源井为主心,半径50米的闭合区域;绿园区中心城区东、南、北侧均至绿园区边界,西侧至四环路以西500米处;合心镇城镇居民区及居民区边界外扩500米的范围;大房身机场全部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据统计,我区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共计127家,其中养殖场3家,养殖户124家。 四、奖励措施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参照外省做法,制定如下奖励措施。 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只要在2017年11月16日前,自愿关闭搬迁的,给予奖励;逾期不享受奖励,并依法强制关闭搬迁。 奖励标准:生猪每头奖励200元;牛每头奖励2000元;鹿每头奖励700元;羊每头奖励200元;种鸡每只奖励6元;蛋鸡、鸭、鹅每只奖励4元。 具体数量以现场核查为准,核查数量超过8月份区农业局调查掌握的数量,以区农业局备案数量为准。 五、实施步骤 (一)加强部署阶段(9月25日--9月30日) 组织召开全区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会议,各镇街要召开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对养殖场(户)建筑、设施和畜禽存栏等情况要逐户调查,逐项核实,完成基本情况统计。 (二)深入宣传阶段(10月1日--10月15日) 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有关环保、畜牧法律法规,为辖区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各镇街要成立工作组,逐场入户,对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下达关闭或搬迁通知书。 (三)全面关停阶段(10月16日--12月10日) 自2017年10月16日起,各镇街全面启动辖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区农业局、环保分局、市容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配合,按照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只出不进、只拆不建”的原则,督促养殖场(户)限期出售畜禽,停止生产。对禁养区内不自行关闭的养殖场(户)由各镇街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关闭。 (四)组织验收阶段(12月11日?12月30日) 各镇街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后,还要定期开展“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是区委、区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镇街、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关闭搬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关闭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牵涉面广,各镇街、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关闭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绿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理清底数。各镇街要在原有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全面的拉网式调查,彻底查清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分布、存栏数量、证照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依法关闭搬迁提供基础和保障。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进一步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包保人员。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把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抓好抓实。 (五)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督查考核督办机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关闭搬迁任务的单位给予表彰,完不成的单位要严肃问责。对套取奖励资金,虚报瞒报等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部门责任、属地责任和养殖场业主的主体责任。 本方案由绿园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绿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检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长春市365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21份) 附件: 绿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 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强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绿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薛文革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王 涛 区委常委、副区长 贾玉彬 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宣传部、区委督查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容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各相关镇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高春仁同志兼办公室主任,王跟领同志、倪秀生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