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 长春市开展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长府法发 2016 11号)要求,为做好我区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均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
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的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等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权限:监管、处罚、审批等权限,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机构职责分工。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人员信息:本单位执法人员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室、职务等情况。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六)执法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信息,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案件强制执行的结果及各执法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七)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示范围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公示是原则、不公示是例外”的要求,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行政执法信息都应进行公示。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示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但要进行审查评估,并依法说明理由,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公示方式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一)公共网站公示。各部门对出台的关于执法程序、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规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政府或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办公场所尤其是办事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示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示本部门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三)依申请公示。行政执法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申请时,要按照《中华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四)其他方式公示。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示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五、几点要求
(一)请各执法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长春市开展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法发?2016?11号,文件附后)和本通知要求,落实责任,全力做好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 (二)由于区政府门户网站即将改版,涉及部门信息的部分版块暂时无法修改,为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如期完成,请各单位将公示内容连同电子版一并上报至区政府办公室法制科(行政执法公示内容样式附后),待整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绿园区行政执法公示手册》。 (三)公示材料需盖有各单位印章,上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13日(星期五)下班前,联系人雷鹏飞,联系电话87605103、1350089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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