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征收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实行奖励制度。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10000元。
除提前搬迁奖励外,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以单元、楼栋、组块或者项目为单位的整体搬迁率达到100%的,给予该单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方式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对被征收人的整体搬迁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