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长春市绿园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区机关人大常委会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付彩霞主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丽秀,副主任杜玉凤、侯伟、杨自山及委员共27人出席会议。区政府副区长吕长春,区法院院长田良,区检察院检察长邢立明,各镇人大主席,林园、东风、锦程街道、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相关同志及部分区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区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有关事宜;讨论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稿);表决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表彰2017年度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会议听取并通过了关于个别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讨论通过了其他人事事项。 
会前,根据常委会年度学习计划,邀请了党的十九大代表、宽城区团山街道长山花园社区党委书记吴亚琴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吴亚琴用朴实生动的语言与各位委员代表分享了党的十九大会议盛况、真实感受和学习心得。学习结束后,付彩霞指出,希望各位委员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把贯彻落实好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确保十九大精神在绿园人大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长春市绿园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公告 第1号 2017年11月30日,长春市绿园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长春市绿园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9日至21日召开。建议会议议程为: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工作报告;审议绿园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绿园区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议绿园区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绿园区2018年预算;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通过区第十八届人大设立财政经济、法制委员会的决定,表决区第十八届人大财政经济、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选举事项。 绿园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11月30日 长春市绿园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公告 第2号 根据工作需要,2017年11月,合心镇等5个选区依法补选孙哲、苏伟亮、商万波、张月、许国刚、陆建国等6名同志为长春市绿园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经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确认,孙哲、苏伟亮、商万波、张月、许国刚、陆建国等6名新当选代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补选程序合法,代表资格有效。 因工作变动,朱广达、张庆涛、金兆南、林晓平、史长武等5名同志请求辞去长春市绿园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经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朱广达、张庆涛、金兆南、林晓平、史长武等5名同志的长春市绿园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长春市绿园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50名,经本次代表变动后,实有代表247名。 特此公告。 绿园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11月30日 长春市绿园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公告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长春市绿园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免去: 宗海燕同志的长春市绿园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孙宝晨同志的长春市绿园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深同志的长春市绿园区人大常委会同心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庆涛同志的长春市绿园区人大常委会林园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常洁同志的长春市绿园区人大常委会青年路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特此公告。 绿园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11月30日 长春市绿园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公告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长春市绿园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薛文革区长的提请,经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任命: 孙品胜同志为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局长。 决定免去: 陈士军同志的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局长职务。 特此公告。 绿园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11月30日 长春市绿园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公告 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长春市绿园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田良院长的提请,经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免去: 李东辉同志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马春明同志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柏秋同志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高万清同志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邹文专同志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魏国民同志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儒铭同志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邵 汀同志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决定任命: 马春明同志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特此公告。 绿园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