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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和思考
来源:绿园区纪委组织部    作者:卢继海    时间:2016-10-12 【字体:  】 【关闭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履职理念的新提升,是实现“三转”方式的新路径,也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
 
  一、“钻进去”理解,深化认识
 
 “四种形态”从提出到实践,必然要经历一个理解和认识不断加深的过程。中央纪委利用《学思践悟》专栏先后通过专题、专篇,从多个方面进行阐释,帮助各地各部门把握其内涵和实质。省市纪委也先后召开专题座谈会,各地各部门交流了思想认识和具体实践做法。我们绿园区纪委也通过开展“互动讲堂”和“干部论坛”活动,进行“实战式研讨”,大家都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既是依规依纪从严管党治党的四种方式,是监督执纪的四个层次,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方法和科学路径。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律检查工作方向性的转变。我们常说纪律是一把尺子,那么“四种形态”就是刻度,可以针对不同程度的各类问题,问诊把脉、查找病灶、对症下药。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加以认识,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进行领悟,从我们党一以贯之的方针政策进行理解。落实“四种形态”,要求是不是松了?当然不是。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不纵不枉,不错不漏,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要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四种形态”强调动辄责咎、一寸不让,覆盖了从违纪前到违纪后不同程度的问题,执纪力度更大,那种认为“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转向放缓”的错误论调是完全错误的。“四种形态”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囊括从违纪之前到涉嫌破法不同程度问题,体现了“全面”“从严”的要求,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贯通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既有惩又有治,既治标又治本,秉承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实践“四种形态”,党委应该唱主角。党委承担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毫无疑问是落实“四种形态”的主角,不能一股脑地全推给纪委去落实。2016年7月8日开始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进一步说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履行党委主体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四种形态”的内容都是管党治党的工作,都是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的,党委责无旁贷。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扭转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不良倾向。过去有的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违法了再办,形成了一处理就“秋后算总账”的怪相,以至于有不少腐败分子在落马后忏悔时感慨和哀叹:如果当初组织或者有人提醒我一句,也不至于沦落到今天的地步。2015年2月28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倪发科在接受组织调查时就抱怨说,“如果组织上早提醒或早处理我两年,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不至于这么大,自己犯的错误也不至于这么严重。”实践“四种形态”,必须扭转这种不良倾向,要以纪律为尺管党治党。也就是说,落实“四种形态”决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决不能用处理“少数”问题干部来代替对“多数”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因此,落实“四种形态”,纪检机关应坚持深化“三转”,纪检干部也要不断转变政绩观:我们纪检机关不是党内的“公检法”,要努力做治病救人的“医生大夫”。
 
  二、“跳出来”实践,积极推进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预防与惩治的统一。《战国策世贤篇》中有一个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哥仨儿,谁医术最高啊?扁鹊说,大哥最好,然后是二哥,我最差。魏文王很不解,就问,那你咋最出名呢?扁鹊说,我大哥治病是治于未发之前,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已经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我二哥治病于初起之时,一般人都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声传的并不远;而我治病是治于病情严重之时,所以大家以为我的医术高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就像扁鹊兄弟三人治病一样,既要预防又要惩治,要像他大哥那样,治病于未发之前,“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治未病”理念,防患于未然。
 
  实践“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要抓常、抓细、抓长,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要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严管理,抓早抓小,把纪律与规矩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立起来、挺起来、严起来,让凝聚党中央和全党智慧和心血的党章党规党纪深植于广大党员干部头脑当中,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减少“破纪”人数,达到减少“破法”人数的目的。今年,绿园区纪委为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及时解决党员干部在廉政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党员干部自觉廉洁从政,制定了《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对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年初以来,区纪委已进行诫勉谈话5人,谈话函询5件,及时敲边鼓、打预防针,防止“亚健康”演变为“大毛病”。这些做法,都是对落实“四种形态”的有益尝试和实践。
 
  要注重做好实践第一种形态的“后半篇文章”。要对运用谈话、函询、电话询问、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反馈回来的情况作深入分析,对当事人讲明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及时了结;对当事人承认所反映问题的,提出对应的处置意见;一段时间后,应该杀“回马枪”进行检查核验,凡是发现欺骗组织、隐瞒违纪事实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实践“四种形态”,挺纪在前,就是要动辄则就,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构筑起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之间的缓冲区。各级纪检机关在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时,对那些踩“红线”、闯“雷区”的行为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要建立健全抓早抓小、快查快结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查结一般性违纪问题。同时,要紧紧盯住严重违纪的“少数”,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重处分,并进行组织处理。
 
  运用好前三种形态,绝不意味着放松第四种形态。必须持续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做到惩治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
 
  三、制度“立起来”,解决问题
 
  在探索实践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甚至偏差,要尽快建章立制,进行规范,对存在的下列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有的党组织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中“缺位”。目前,有的党组织仍然认为践行“四种形态”是纪委的事儿,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自己当“甩手掌柜”,而且越往基层这种现象越突出。有的部门单位没有诫勉提醒谈话,即使谈了也是敷衍了事,红脸出汗变成“变相表扬”或者隔靴搔痒。
 
  有的地方落实第一种形态与“成为常态”要求差距还很大。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关口,最为关键。其能否落实,与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密切相关。从实践来看,一些党组织的党内政治生活不够规范、严肃,有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或者自身有问题给自己“留后路”,发现干部小毛病不拉一把,使批评与自我批评流于形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难以日常化。
 
  有的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政策把握能力还不能适应“四种形态”的要求。比如,有的依然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而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有的对落实第一种形态心中无数、方法缺失,甚至认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并不影响干部提拔使用,担心将来受到打击报复,有思想包袱;有的在定性量纪上存在偏差,对不同形态的转化把握不准。
 
  “四种形态”是高度凝练的理念和原则,不能误读、误解、误判,机械应对、生搬硬套。只有在大胆探索、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坚持学深悟透、准确把握、正确运用,才能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