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办理主体: 绿园区住建局 二、办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三、办事程序: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三)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征收补偿费用存入指定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八)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邀约; (九)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十)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协议; (十一)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出补偿决定;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办理期限: (一)在征收项目启动之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明确征收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 (二)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出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监督渠道: 纪委监督 审计监督 群众监督 六、需备材料: (一)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二)被征收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三)征收公产房的,被征收人提供公产房证、公产房房改票据及相关资料。 以上要件需提供原件调档查验,并提供复印件5份(规格为A4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