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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来源:住建局    作者:    时间:2013-11-21 【字体:  】 【关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办理主体:
绿园区住建局
二、办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三、办事程序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三)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征收补偿费用存入指定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八)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邀约;
(九)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十)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协议;
(十一)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出补偿决定;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办理期限:
(一)在征收项目启动之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明确征收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
(二)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出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监督渠道:
纪委监督 审计监督 群众监督
六、需备材料
(一)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二)被征收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三)征收公产房的,被征收人提供公产房证、公产房房改票据及相关资料。
以上要件需提供原件调档查验,并提供复印件5份(规格为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