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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行政职权
来源:绿园区政府办    作者:    时间:2013-12-10 【字体:  】 【关闭
政府办行政职权目录
 
项目名称
权力
类别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公开范围
   
收费(罚款)标准和依据
承办
科室
备注
1
未经允许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以及拍摄电影、电视片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无罚款
法制科
 
2
擅自印刷、出版和发行宗教书刊、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无罚款
法制科
 
3
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有罚款,《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法制科
 
4
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活动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有罚款,《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法制科
 
5
妨碍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有罚款,《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法制科
 
6
挑唆公民发生宗教纠纷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有罚款,《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法制科
 
7
损坏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有罚款,《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法制科
 
8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有罚款,《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法制科
 
9
未经认定、备案而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主持宗教活动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有罚款,《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法制科
 
10
未经允许邀请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有罚款,《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法制科
 
11
涂改、伪造、转让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证书、证件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有罚款,《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法制科
 
 
项目名称
权力
类别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公 开
情 况
公开范围
依    据
收费(罚款)标准和依据
承办
科室
备注
12
接受外国宗教组织和个人办教津贴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有罚款,《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法制科
 
13
未经批准成立宗教团体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有罚款,《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法制科
 
14
未经批准开办宗教院校或组织宗教培训班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有罚款,《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法制科
 
15
在对外交往和交流中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有罚款,《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
法制科
 
16
未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扩建、迁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设置宗教设施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有罚款,《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
法制科
 
17
外国人违反《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条例进行宗教活动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有罚款,《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
法制科
 
18
不具备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条件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无罚款
法制科
 
19
未实行清真禁忌食品摊位、柜台分开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无罚款
法制科
 
20
经销清真禁忌食品人员混岗、串岗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无罚款
法制科
 
21
未到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备案、领取清真标识营业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无罚款
法制科
 
22
未将清真标识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或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发生出租、出兑、出售等转让行为或者停业、破产的,应当及时交回清真标识的
行政处罚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已公开
社会公开
无罚款
法制科